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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20-05-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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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国中医学科学院眼科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2020年第26次院务会研究决定,现将眼科医院防疫期间接受公益事业捐赠情况进行公示:

  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眼科医院共接受公益捐赠17项,接受公益捐赠价值合计1318733.3元,其中现金50万元,物资总价值818733.3元。特公示:

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日常管理,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卫健委《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 77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四条 可接受公益事业捐赠范围:

  (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卫生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卫生领域学术活动;

  (五)用于卫生领域科学研究;

  (六)用于卫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其他卫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五条 不得接受捐赠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第六条 接受公益事业捐赠和使用管理由医院院务会研究决策。

  第七条 捐赠管理部门设置

  (一)牵头职能部门:经济管理处,负责公益事业捐赠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

  (二)其他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院办、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负责捐赠预评估、财务管理、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

  第八条 捐赠应由医院统一接受,科室等内部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第二章 捐赠预评估

  第九条 捐赠预评估是指医院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

  第十条 预评估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我院职责、崇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三)捐赠接受必需性;

  (四)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

  (五)捐赠实施可行性;

  (六)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七)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八)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九)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

  (十)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十一)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二)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管理处(牵头职能部门)应当会同医院财务、资产、审计、纪检、设备、采购、药学及相关业务部门,建立评估工作机制,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

  第十二条 捐赠预评估意见应当经医院院务会研究确定。

  第三章 捐赠协议

  第十三条 我院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书面捐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捐赠人、受赠人名称(姓名)和地址;

  (二)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

  (三)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应当附明细预算或方案;

  (四)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我院具体受益人选。

  第十六条 我院在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

  第四章 捐赠接受

  第十七条 捐赠财产应当由医院统一接受,纳入对应账户统一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截留。

  第十八条 我院应当积极协助捐赠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按期足额交付捐赠财产。

  第十九条 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医院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故请在后续接受捐赠时,注意及时开具相关票据。医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

  第二十条 捐赠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入境、许可申请等手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院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必要时,可以申请设置捐赠资金专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医院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

  第二十四条 医院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财务部门应当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财产的规定,确认捐赠财产价值,区分限定用途资产和非限定用途资产,真实、完整、准确核算。

  第二十六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部门将本年度接受捐赠财产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医院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要求,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院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本单位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八条 医院应根据捐赠协议和使用原则,按照优化配置、提高效率的原则,统筹协调,汇总编制年度捐赠财产使用方案和执行计划,报医院院务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九条 捐赠财产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审定批准的捐赠财产使用方案和执行计划。捐赠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制定捐赠资产管理制度及使用流程,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货币捐赠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应按照我院职责、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制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支出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等。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我院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医院统一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不得支付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应当由医院院务会研究决定。

  (五)不得对捐赠财产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

  (六)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七)医院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低活动成本。

  第三十一条 非货币捐赠财产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制订财产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使用范围和使用流程。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我院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统一的资产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财产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三)不得用于开展非公益活动。

  第三十二条我院接受的捐赠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处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捐赠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未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医院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与捐赠人协商一致,提出使用意见。

  第三十四条 医院应建立接受捐赠档案管理制度。对捐赠协议、方案、执行、审计和考评情况进行档案管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受赠相关信息,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捐赠接受管理制度;

  (二)捐赠接受工作流程;

  (三)捐赠使用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受赠财产情况;

  (五)受赠财产使用情况;

  (六)受赠项目审计报告;

  (七)受赠项目绩效评估结果;

  (八)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七条 应在医院网站或其他媒介等公开受赠信息。

  第三十八条 对公众和捐赠人查询或质疑,医院应依法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九条 受赠项目完成后,医院应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医院应对公开信息和信息答复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工作制度和责任迫究制度。

  第四十二条 医院应定期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并及时将检查、审计结果予以公开。对受赠金额大、涉及面广的项目,应当实施项目专项检查与审计。

  第四十三条 医院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流程图

微信截图_20200528155857.png


  捐赠详情:

序号 类别 物品名称 数量/金额 捐赠者 接受日期 接收部门 使用情况 剩余物资存储情况
(公司/个人)
1防疫物资75%酒精消毒液2000瓶/16000元山东浮来春生物化工有限公司2020.2.5采供部已使用1138瓶采供部库房
2资金现金50万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洋山水支行2020.2.7财务处已用完
3防护物资纯甄轻酪乳风味酸牛奶1400件/77140元北京蒙牛宏达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2020.2.12工会已使用1400件
4防疫药品磷酸氯喹片30瓶/2400元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2.24药学部0药库
5防疫物资医用外科口罩4000个/17200元北京四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20.2.28采供部已使用4000个
6防疫物资医用丁腈手套500只/200元北京双鹤药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20.2.28采供部已使用500只
7防疫物资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401个/6015元辜吟(个人)2020.2.28采供部0采供部库房
KF94口罩100个/4000元0采供部库房
8防疫物资一次性口罩2500个/16250元宋毅果(个人)2020.2.28采供部已使用320个采供部库房
9防疫药品金银花口服液(20ml*6支)1100盒/51612元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转赠2020.3.5药学部已发放1100盒
潞党参口服液(10ml*6支)1620盒/272160元已发放1620盒
10防护物资长袖衫600件/232800元北京建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20.3.5工会已使用600件
11防疫物资84消毒液10桶/600元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转赠2020.3.11采供部已使用10个
12防疫物资防护服(OLEY型号:N51)50个/8408.5元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转赠2020.3.11采供部已使用50个
13防疫物资医用外科口罩4000个/17200元北京四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20.3.14采供部已使用4000个
隔离衣350个/22750元已使用350个
14防疫药品预防方颗粒剂1800付/36486元北京春风一方制药有限公司2020.3.25药学部已发放1800付
15防疫物资防护服(土耳其进口品牌)149个/17880元北京春风一方制药有限公司2020.3.25采供部已使用149个
16防疫物资医用外科口罩4000个/17200元北京四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20.3.30采供部已使用4000个
17防疫物资一次性口罩(Kimberly-Claek 46727型)210个/2431.8元解晓斌(个人)2020.4.17采供部0采供部库房

  在此,我院全体医务工作者感谢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对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给予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联系人:李青 联系电话:68688877-5544

  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

  2020年05月28日